柳州市发文规定:凡柳州市区户口,名下无商品住房,属于首次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可申请领取一次新建商品住房财政补贴资金10000元。
广西区内城市户籍的无住房家庭来柳州购房也可以享受补贴。
申请人需要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一、购房人及其家庭在柳州市市区范围内(柳南区、柳北区、鱼峰区、城中区、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名下无商品住房,属于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广西区内城市户籍的无住房家庭可参照执行。
二、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商品住宅。
三、属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且已享受了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的,不得享受本购房补贴。
四、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记载时间为2016年2月5日至12月31日。
其中,购房时间以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证明记载时间为准,购房证明以税务部门出具的不动产销售发票和契税完税证明为准,身份确认和户籍证明以个人身份证和户口登记簿为准,必须由本人或者经公证的委托代理人申报领取或者退补。
购房人到市房产交易所新市民购房补贴办理窗口申领购房补贴,领取并填写《个人购房财政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填写申请表后,购房者须一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一式两份,收取复印件):
1.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和户口登记簿;
2.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证明、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
4.银行有效活期存折或者储蓄卡原件。
购房人已婚的,可由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申请领取,但须提交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结婚证原件。
若购房人不能亲自领取需委托他人领取的,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事项中须明确“代领购房补贴”)、领取人身份证明原件。
审核通过后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补贴。对于已经申领到补贴的购房户,若要退房,需要先到市房产交易所办理退补手续再解除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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