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途径主要有两种:
若选择协议离婚,则需要双方亲自前往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离婚登记;
如若选择诉讼离婚,那么首先是需要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接下来法院会经过严谨的审查,在确定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确实无法挽回且调解也无济于事的情况下,会依据法律规定做出决定,判定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协议离婚无需缴纳任何手续费,而对于诉讼离婚来说,其诉讼费用因每次起诉涉及的财产分割情况而异。
如果财产总金额未超过20万元的范畴,就无需额外缴纳费用;
然而当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时,超出部分将需要按照0.5%的比例缴纳。
此外,原告须在收到人民法院关于缴纳诉讼费用的通知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针对反诉案件,相应地,该承担反诉费用的主体亦需在提起反诉当日起的第七天之内缴纳相关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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