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家工程机械公司司机单某伙同他人从老家租车来沪,见有车辆违章变道或大转弯就加速撞击,制造碰瓷事故,先后从对方司机处骗得修理费1.4万余元。
近日,徐汇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据单某到案后交代,2009年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和朋友陈某(另案处理)从一家汽车修理厂的工人处听说,两车碰擦时,如果对方车辆违反交通规则,就算对方全责,而且保险公司会赔。两人听后,忽觉这是一条不错的生财之道,于是向当地的汽车租赁公司租借了一辆别克君威轿车驶向本市寻机作案。
我们开着车在上海马路上转悠,专门寻找违章变道或者大转弯的车辆。
2009年4月28日傍晚,单某和陈某驾车来到惠南镇靖海路惠东路附近,见一辆出租车在该路段违章大转弯,便加速向出租车驶去,撞击该车,制造交通事故。车子相撞后,我用手机拍了事故现场的照片,随后打110报警。警察来到现场后认定对方全责,对方驾驶员当场赔给我1000元。
经查,在2009年6、7月间,单某与同伙采用相似手法,在本市荣乐中路一小区门口、南丹路天钥桥路口、田林路桂林路口制造碰瓷事故,获得修理费共计1.1万余元。2010年12月10日,被告人单某在安徽合肥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审中,被告人单某的辩护人对提出异议,认为单某是采取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而不是希望或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诈骗罪,并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足以造成不特定对象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可能的,即构成本罪。
本案中,被告人单某以骗取他人钱财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在人流量较大的主干道、居民区外路口等公共交通道路上,驾车突然加速撞击违章驾驶的车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其行为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单某的犯罪目的是为骗取他人钱财,而实施的手段行为又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符合刑法中关于牵连犯的规定。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量刑较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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