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应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买受人是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明原件。离婚满半年以上的,由出卖人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单张证明。离婚协议和当地法院的判决。购房者应携带房产所有人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夫妻一人不能到场的,必须先写委托书,再到司法局公证,并附上户口簿复印件。
赠与房产过户需要什么材料
房产所有权的变更可以基于多种原因,包括赠与、继承、买卖等等,但不管是在怎样的情况下,当事人要想真正获得房产的所有权的,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今天我们具体来看看赠与房产过户需要什么材料。
(一)所需资料:
1、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两人和两人以上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其中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件、户口薄,户口不再一个户口簿上的须提供结婚证;属未婚、离异、丧偶情形的提供相关证件及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当事人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本),被监护人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本条规定)。
3、房屋登记信息核档证明(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5、赠与合同或受遗赠证明(遗嘱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公证书(原件);
6、可以证明房地产价值的资料(原件);
7、税务部门出具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原件);
8、财政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9、非住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10、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原件);
11、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坐落门牌号码证明(原件);
12、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二)收费标准:
房产赠与行为,与过户给外人的区别是不交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但契税按照3%的比例征收,赠予公证费按照房屋价值的2%收取。
1、契税:评估额的3%;
2、交易手续费:双方各50%
住宅:6元/平方米;
非住宅:10元/平方米。
3、登记费:由受赠人交纳
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4、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5、印花税票:5元/本(由购房人交纳)。
(三)领取房产证需携带证件
1、交易手续费发票;
2、受理通知单;
3、受赠人身份证,若受赠人不能到场取证的需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四)具体办理程序
首先到到房屋所在地的司法局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然后持公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手续到房产交易市场办理过户;缴纳相关费用并手续通过审查后,自交易中心收件窗口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受赠人持相关手续取房产证。
基于不同的原因进行房产的流转的,在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的,当事人需要提供的材料不同,另一方面规定的费用也不太一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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