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征收补偿款项的事宜,对于家族成员而言,通常情况下应该以平分为主导原则进行分配。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对于那些处于困境中的、生活上遭遇严重困难的、缺乏工作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的过程中,仍需给予适度关注并予以适当照顾。
在此基础之上,对于那些为被继承者提供主要赡养服务的,或者同被继承者保持长期共同生活关系的继承人,财产分配时可以考虑给予其较多份额的财产权益。
对于那些具备扶助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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