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调查。收集证据一般应由仲裁员直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调查中,调查人员应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在仲裁活动中,仲裁机关认为需要勘验或鉴定时,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2)委托调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3条规定: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委托方仲裁委员会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需要说明的是:①劳动争议仲裁机关需要委托外地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调查时,应向受委托方仲裁机关发出《委托调查函》,写明调查的具体要求、内容,并附调查提纲,以便对方有所遵循;②委托调查一般是内容比较简单、具体,不需要花很长时间,就可以查清的问题;③受委托调查完成的时间,一般可掌握在30日内;④受委托方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接到委托方《委托调查函》后,应积极配合,认真办理,及时回复。
(3)信函调查。信函调查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于案件中某个具体情节需要取得证据时,采用向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发出附有调查提纲和要求的调查函来收集证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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