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平谷法院受理了一起合伙人就财产分配签订协议后引发的纠纷案件。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贾某某于2001年开始共同经营养鹿场,后因经营不善,双方决定散伙,就财产分配达成协议,并将鹿场按南北一分为二,一人一半。
原告分得财产后,在鹿场东南角独自扒出一个小门用于进出通行。被告于2005年12月将小门用砖强行砌死,使原告无法通行。同时又将原告分得的养鹿场场房拆毁,将石棉瓦、红砖、铁门等占为己有,造成原告损失2万余元。
原告认为,原被告二人就分配财产已经达成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将原告享有权利的鹿场大门砌了砖墙,阻止原告进入鹿场,并将原告的场房拆毁,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砌在原告养鹿场大门上的砖墙拆除,恢复原告通行,并赔偿拆除原告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余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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