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合同哪些事项需要特别注意
时间:2023-07-24 08:10:44 31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对于林地承包合同哪些事项需要特别注意

对于林地承包合同以下事项需要特别注意:

1.林地承包期限,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如果是实行家庭承包的集体所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不能超过该林地承包经营的剩余期限;

2.需注意签订承包合同后,不得买卖所承包的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一般土地承包合同怎么写

一般土地承包合同的撰写如下:

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的用途;

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6.违约责任。

三、承包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承包合同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承包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

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应按照与定作人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主要目的是取得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2.承包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

定作人与承包人之间定立承包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承包人的能力、条件行人的基础上。只有承包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3.定做物的特定性。

承包合同多属个别商订的合同,定做物往往具有一定的特定性。

4.承包合同为诺成合同。

5.承包合同为有偿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n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n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n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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