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介处签订的三方合同能变更买房人,但是应当取得合同三方当事人的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规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中介费变更致使房屋未过户买房人起诉中介退定金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曲某起诉某房屋中介公司,要求返还其向被告交付的用于购房的定金一千元,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被告返还。
原告曲某在起诉书中称,其于2008年6月通过被告与卖方口头达成协议,购置石景山区某房产,各方约定事后签约并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向原告收取1000元作为定金,并向原告签发收条,双方约定了中介费。后双方因中介费变更未达成协议遂未办理购房过户手续,后该房售与第三人,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房定金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公司答辩称,定金实际收款人是卖房人,故原告应该找实际收款人退还。中介收取定金的行为实为代理行为。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订立后履行之前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支付定金的一方违反合同,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反合同,应加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定金合同关系,根据卖房人的定金收条,不能证明其与本案原告之间形成定金合同关系,被告主张原告交付定金时卖房人在场,其收取定金行为为代理行为,因未提交证据证实,故法院对此不予确认。本案中原告亦不存在违约情形,因本案所涉及的房屋已由他人购得,被告在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其预交定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此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定金一千元。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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