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通过某种方式持有一定的公司股份,并据此获得分红奖励,仅属员工激励机制,并不影响因实际用工而建立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看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持股员工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的,则可以认定公司与持股员工存在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律师补充:
企业员工持股制度具有经济激励与社会治理双重制度属性,作为一种经济激励性的制度安排,员工持股制度是利润分享制度的一种形式。员工既可以通过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认购股份,也可以因公司的奖励股票而持股,也可以由企业将积累之公积金转化为员工股份进行分配,还可以自身知识产权价量折股,甚至在国企改制中,员工可以以国有员工身份置换出资,获得股份。但持有公司股份的员工并非直接就是公司的股东。股东身份认定一是通过工商登记查询、二是公司内部有股东名册,另外公司会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以上三种途径均可以证明股东身份。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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