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满足寻衅滋事犯罪构成要件的案件,无论涉案人数多少,均应视为寻衅滋事案件处理。
首先,寻衅滋事罪所侵害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
其次,从犯罪客观角度来看,该罪的行为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无事生非、聚众滋扰、推搡斗殴、无端挑衅、横行霸道等手段,其破坏的对象是公共秩序。
再次,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最后,本罪的主观心态只能是故意为之。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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