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工伤职工工伤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调整对象为我市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2003年12月31日前按浙劳险[1999]333号文件规定享受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上述人员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按200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我市市区200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1386.5元确定。其中,工伤生活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不同等级,分别按上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标准调整计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配偶按照上述职工平均工资的40%、其他亲属按30%的标准调整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调整后的月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职工月平均工资。
而原按总额补差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对象,本次调整仍按总额补差的办法予以调整。而现已享受的工伤护理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高于按本通知调整后工伤护理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不作调整。另外,2003年12月31日以后的对象目前暂不调整,这些对象如果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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