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11月9日讯一工程公司经理承揽了土方运输工程后,为能揽到更多的土方运输工程并在工程质量上得到照顾,多次向工程发包人送钱达5万元。11月6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行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42岁的陈某是苍山县人,是临沂市某工程运输公司的原经理。2005年3月,陈某在兰山区南坊街道某建筑工地承包了部分土方运输工程。后为能揽到更多的
土方运输工程并在工程质量上又能得到发包方负责人徐某(已被判刑)的照顾,于2005年5月先后8次向徐某送钱,共计人民币5万元,徐某匀予收受。
接到群众举报后,今年6月12日,检察机关对陈某立案侦查,当日依法对其刑事拘留。案发后,陈某主动交代了为能揽到更多的土方运输工程向徐某行贿人民币5万元的犯罪事实,徐某也主动到检察机关承认了因向陈某发包土方工程收受其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
法院认为,陈某为能揽到更多的土方运输工程并在工程质量上得到照顾,谋取不正当利益,竟多次向发包方负责人送钱,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收受人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有悔罪表现,徐某系投案自首,法院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陈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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