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仲裁能否阻断工伤认定的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有特殊情况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工伤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职业病。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工伤认定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工伤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仲裁裁决书作出后,劳动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公司未向法院起诉的,该裁决书生效。公司仍不支付工资,不履行裁决确定的相关义务。劳动者可以持裁决书、执行申请书、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基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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