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没有规定从开庭到判决的具体时限,但对整个审理过程规定了明确的时限。
如果是普通案件,一般法院审理最长期限为一个半月。
但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则可以延长两个月。
如果是被告人没有被羁押的普通程序的一审一般期限为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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