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占罪的刑罚裁量过程中,对“拒不交还”这一行为性质的判断,通常是指向那些在权利持有人明确向被告人要求归返其非法占有之物时,被告人仍然没有任何合理的理由而予以拒绝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全面地分析和评估被告人的行为举止、言辞表达以及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方式等等因素。
如果被告人通过捏造虚假借口或者采取躲避的手段来拒绝履行归还义务,那么这种行为往往会被视为“拒不交还”的典型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全文34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