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取保候审行为的监督机构,通常情况下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担当重任。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的权力机构,其职责在于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各类犯罪行为进行追诉,以维护国家的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保护了个人及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以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人民检察院还致力于确保法律得以准确地贯彻执行,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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