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生育险报销标准是怎样的?
时间:2024-01-23 18:13:19 18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桂林生育险报销标准是怎样的?

1、顺产

(1)职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顺产的支付l0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支付1800元。

(2)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直接引起疾病的,在产褥期内所发生的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承付80%。产褥期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没有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医疗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

2、女职工流产、引产

(1)女职工怀孕后自然流产,一次性拨付600元

(2)怀孕后经产前检查确诊胎儿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或孕妇有严重疾病不宜继续妊娠进行人工流产(含因采取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长效避孕措施失败进行人工流产)或引产手术的,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医学意见,孕期不满四个月的,一次性拨付800元

(3)孕期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的,一次性拨付1500元

(4)孕期满七个月以上的,按顺产待遇一次性拨付2000元

二、桂林生育险报销条件是什么?

1、参加了我市生育保险,并在发生费用前按政策要求按时足额连续缴费9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女职工因分娩、放(取)环、绝育、复通术、人流、流产、异位妊娠、葡萄胎等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

2、男职工的配偶生育而没有享受国家有关生育补偿待遇的。

3、女职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一年的

三、桂林生育险报销的流程是怎样的?

1、打印《桂林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回执单》一式两联,经办人核对后签名,第一联结算科留存,第二联交予经办人;

2、医疗费用审核;

3、医疗费用结算;

4、分管领导复核;

5、打印《桂林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结算科留存,第二联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转交财务科;

6、财务科根据参保人或经办人预留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转账。

法律条文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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