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一个公民对另一个公民的救助义务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道德上的救助义务;一是法律上的救助义务。道德上的救助义务归人们的良心管辖,是自愿行为,在有能力救助的条件下选择不救助的人,受到的是其自身的良心和社会道德的谴责,无强制性义务。比如一个会游泳受过救助培训的人路过河边遇到一位陌生人掉到水里,但他并不伸出救助援手时,人们所能做得是从舆论上谴责他,但是并不能要求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偷车的其他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行为人偷开他人的机动车辆如果有下列情况的,依照规定处理:
(一)盗窃机动车辆,造成车辆灭失的,以盗窃论处;
(二)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盗窃,偷开机动车只是为了更好实施盗窃行为的,但是事后将机动车非法占有的,视为盗窃机动车,应当将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被盗金额;
(三)为其他犯罪,私自驾驶机动车辆作犯罪工具后非法占有机动车辆,或者遗弃、遗失机动车辆的,处盗窃罪和其他罪并罚;返还车辆未造成损失的,依照所犯的其他罪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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