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不交房租,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如果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先行履行催缴义务,经通知仍未缴纳房租的出租人有权扣取押金,扣取的数额应相当于租金数额及违约金数额,同时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向承租人追究违约责任。
关于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占有租赁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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