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职工实行计件工资制度。超过综合计算期的法定总工时部分,按单位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支付职工工资的300%。为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采取集中办公、集中休息、集中办公的办法,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实行轮休和补休
根据劳动部发〔1994〕503号文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一是交通、铁路、邮电、水路、航空等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渔业等行业由于工作性质特殊
(2)地质资源勘查、建筑、制盐、旅游等行业的部分从业人员。,受季节和自然条件的限制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员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即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在采用这种工作时间模式的企业中,无论是以周、月工作时间为周期,还是以季、年工作时间为周期,平均周工作时间、月工作时间、,职工的季度工作时间和年度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150%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费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工作日为休息日,属于正常工作;如果工作日恰巧是法定假日,你应该支付每日工资的300%作为加班费。综合计算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加班,加班工资按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按员工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综合计算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不支付加班费和补假;综合计算期间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按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必须完成定额任务,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标准工作时间,按照用人单位的指令和要求工作,方可加分;在休息日或者节假日,按照用人单位的指令和要求工作的,视为加班。因此:
如果在10月1日、2日和3日安排加班,加班期间完成的产品数量应乘以单位产品的工资金额,然后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乘以300%。即:加班费=计件单价×300%×件数
如果在10月4日、5日、6日和7日安排加班,加班期间完成的产品数量应乘以单位产品的工资金额,然后根据劳动法乘以200%。即:加班费=计件单价×200%×件数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答复》第五条,“根据《企业实行非正常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综合计算工时以周、月、季、年为周期,日平均工作时间和周平均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期间,某一天(或某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期间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另外,加班费(本人工资的150%)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本人工资的300%)。此外,每月平均延长的小时数不应超过36小时p>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制延长工作时间,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因此,按照劳动部原《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七条的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不能受国家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这是错误的,“综合计算期间,职工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的,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时总数不超过该周期内的法定标准工时总数,则综合计算周期内只有某一天(或某周、某月、某季度)超过法定标准工时,超出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根据劳动部的解释,由于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在一定时期内计算出来的。因此,对于实行非正常工作制、综合工作制等其他作息方式的员工,只有在整个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标准工时总数的部分,才可作为延长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协商,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休息休假的权利,(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补休的,其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小时工资标准的150%。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日、时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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