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需要依法为每个员工购买、交纳公积金。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依法缴纳公积金费用。用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仲裁裁决后,用人单位又以原事实对职工再行处理,职工不服再次申诉是否受理
1995年12月19日劳动部办公厅在给河南省劳动厅《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能否对职工再行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5]323)规定,“企业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在法定时效内起诉到法院后,又以原事实和理由对职工再次处理,如果职工对企业的处理不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只要该劳动争议符合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仲裁裁决后,用人单位又以原事实对职工再行处理,职工不服再次申诉是否受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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