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开发者未能按照约定备案属于违约行为,至于确切的期限则需依据双方在合同中所明确约定的时长。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制定过程中,开发商往往只会明确规定房屋交付以及获取大产权证书和小产权证书的时间节点,对于合同备案并没有做过多限制,只要对方能够遵守合同中约定的承诺,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便不能对开发商追究其违约责任。
然而,若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然而,如果在诉讼提起之前,开发商已经成功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该合同仍可被视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全文49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