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描述:我公司在2008年5月20日给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到2008年10月份对方仍未对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并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退回产品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在10月份可否将该增值税发票开负数发票冲出销项税额,请给以解答
解答内容: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由于该张发票已超过90日未认证,因此贵公司不能开具负数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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