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近年来侵权行为法中的热点问题。而对于法人是否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学术观点。概而言之,即否定说与肯定说。
否定说的主要依据有:第一,法人不可能有精神痛苦,只有具备思维活动的自然人才存在精神损害问题。第二,对法人人格权的保护可以用财产损害赔偿的方式来维护。在没有财产损失的情况下,采用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责任的方式就可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三,因侵权行为使法人人格权受损而导致的法人决策人员、职工的精神损害,只能由受害人以个人的名义而不能以法人名义提起请求权,不能以工作人员的感受作为法人的精神感受。
肯定说的主要观点为:第一,否定说的观点是错把生物上的精神损害同法律上的精神损害混为一谈。否认法人有精神损害,就等于否认法人的人格,其结果必然使法人本身失去存在依据。第二,法人同自然人一样,也有自己的以自然人的思维能力和心理状态为基础的法人意志,只不过受法人支配的行为能力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实现。第三,财产损害只要求赔偿就可以消除,而补偿人格损害的财产,则只是一种使法人的人格损害尽快得到消除的手段。因而,必须予以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赋予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由
笔者支持肯定说的观点,认为剥夺法人合法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论在理论还是实务上都是有失偏颇的。
(一)从法人精神利益及损害客观存在的角度看。精神损害作为物质损害的对应词,不仅包括精神痛苦,还包括精神利益减损的内容,两者都是无形损害。法人虽无感受精神痛苦的能力,但法人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侵害法人人格权亦会导致精神利益的减损,具体表现为名誉丧失、信用降低等。
(二)从平衡法人责任的角度看。不能因为法人抵御风险的能力强于自然人,就降低对其正当权利的保护。法人面临越来越多的来自其他法人及自然人侵权行为的挑战,是否赋予法人精神损害请求权成为保障法人健康发展的前提之一。
(三)从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趋势来看。金钱赔偿精神损害非但不会减损人格价值和产生其他负面作用,反而可以提高对精神利益的保护力度。基于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到了蓬勃发展,其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目前,不少国家已承认了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四)从现实意义来看。对法人人格权的侵害,轻者使法人丧失正常的社会评价,影响法人机关和内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重者使法人自下而上环境恶化,甚至导致其存续危机。在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今天,法人面临的不仅仅是竞争带来的物质损害,而且面临着竞争带来的精神损害。因此,为促进法人制度发展,从而使各类法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有必要建立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三、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及范围
(一)法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考虑到法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时精神损害的特定表现形式不同于自然人的精神痛苦,而是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据此,确定法人精神损害赔偿应遵循如下原则:
1.必要性原则。首先应考虑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对于侵权人侵权的行为方式不恶劣、社会影响不大,没有明显精神损害后果的,一般不适用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当上述四种责任形式无法弥补法人精神利益的损害时,才应考虑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2.物质补偿性与惩罚性并举的原则。法人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当其精神利益受到侵害时,只有以物质尤其是金钱来补偿其受到的损害。与此相对应,侵害人一般要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和实物,以达到惩罚和警戒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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