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之务,为医疗花费应由加害方承担。
在这之中,由于加害人已购买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此保险将能予以赔偿被害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然而若出现加害人拒绝支付该投保人员医疗费用;
乃至因加害人躲避或其他原因致身份不明等情况时,为确保受侵害的投保人员获得迅速的医疗救护,基础医疗保险基金可率先支付该投保人员所需的医疗费用。
再者,基础医疗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后,医疗保险经营机构即取得了代替受损的投保人员向第三方,即加害人索取赔偿的权利,以对其拖欠的医疗费用进行追偿。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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