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短信算帮信罪吗判几年?
发短信的行为不一定会被认定为犯了帮信罪,同时满足了帮信罪的以下构成要件,那么罪名就成立了,罪名成立的情形,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会给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此外,本罪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既包括行为人明确知道,也应包括行为人应当知道。
3、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当然破坏了稳定、健康、有序的信息网络环境。严重侵害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而为这些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同样也破坏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4、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帮信罪怎么查获利?
1、可以通过计算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所获取的资金转入信用卡的金额,确定帮信行为人获利金额。
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2、能查如果一个人被控犯有非法使用帮信罪,但对方不承认的办法:
(1)可以通过收集证据来证明他的罪行可以收集证据包括相关人员的证词记录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社交媒体帐号等,以及可能拥有的相关记录和文件等。
(2)查出来证据必须要认证物证全面,真实有效,才能定罪遇到这种情况的,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公账户流水指的是银行客户公司客户开设基本对公账户其对公银行账户上一段时间与银行发生存取款业务清单。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区别有哪些?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区别包括行为方式不同、行为目的不同、认定标准不同等。
1、行为方式不同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将是对“纯网上行为”的认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对“纯网上行为”的定性,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对“帮助行为”的定性,并不局限于是否为网上的行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更像是一个特殊罪名,一旦出现难以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发布消息”还是“广告推广”时,优先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因为它是纯依靠网络的特殊罪名。在两罪界分实在困难的情况下,宜优先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这也是非信罪兜底的一种体现。
2、行为目的不同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涉及的主要行为类型是建设群组网站和发布信息,这两种类型均涉及两个精准:或针对范围特定的犯罪对象进行精准引流,如专门成立群组或相关网络,将可能成为被害人的群体进行精准聚集;或发布的信息重点精准,例如发布消息中重点均落在某个具体实施犯罪所使用的即时通讯账户上,从而实现不法分子与犯罪对象的精准对接,如发布信息最常见类型就是编造虚假信息,引发网友关注某个公司的产品等。
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着力点并不在于犯罪对象,更在于全面辅助犯罪实施,更多关注不法分子这一群体,无论是技术支持还是其他帮助行为,均不以直接的犯罪活动为重点,而是更多方便犯罪活动的开展,如帮助其转款、帮助其虚张声势、帮助其提供账号(而非做账号推广)等。
3、认定标准不同
设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目的是为了解决信息网络犯罪中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将刑法规制的环节前移,以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之所以称之为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是因为行为的效果并不确定,精准投放的犯罪对象并不一定会成为实际受损的被害人,所以该罪名的入罪标准均是从行为人自身的行为来界定,如向多少群组发送信息,自己得了多少非法所得,并不关注其违法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实际“效果”。
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恰恰相反,该罪名的入罪标准更多的是关注其所帮助的犯罪行为的“效果”,甚至在帮信罪的构成要件中都已经直接把“违法”二字去掉了,因为违法本身就是对效果的否定,如帮助提供支付结算多少元、为几个对象提供帮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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