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通常情况下应遵循以下两个原则进行分配:首先,是被告当事人的所在地;其次,则为保险标的物的所在地。具体而言,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所明文规定的:“因保险合同纠纷而引发的诉讼,应当由被告当事人的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然而,为了更加清晰地界定涉及交通工具以及货物运输的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特别在第二十五条中做出了如下详细规定:“对于因保险合同纠纷而引发的诉讼,若保险标的物属于交通工具或者正在运输过程中的货物,那么该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为被告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交通工具的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全文41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