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读大学将户口迁出,可以不给分配征地补偿款吗
时间:2023-01-24 00:59:54 38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生活中,农村的学生为了上大学而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情况很普遍。那么,户口迁出原村集体的在校大学生,可以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获得土地征收补偿的权利吗?下面让我们用一个案例来说说这件事。

案情简介

王女士家是农业户口,她的儿子小赵2015年考入了大学,并在入学时将户口迁入了学校。2017年,为配合当地新建开发区,王女士家承包的部分耕地被划入了征收范围。村委会在收到了征地补偿款以后,对于补偿款如何分配,与王女士一家产生了分歧。

由于王女士的儿子小赵还在大学就读的过程中,因此其目前并不落户在家中,而是落户于所就读大学的集体户口。而村委会却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对考取大学户口迁出的大学生不予分配征地补偿。

对此,王女士和其先生提出异议,村委会却没有理睬和处理。王女士便联系我们进行咨询:户口迁出的在校大学生可以与村民享有同等的获得土地征收补偿的权利吗?

律师解析

应当肯定地回答,在面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时,户口迁入学校的在读大学生是拥有和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力的。面对这样状况的家庭,应当积极与村委会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本案的争议点主要在于小赵考取大学将户口迁入学校后,户籍不在原所在的村集体,其是否与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同等的征地补偿分配权。

事实上,小赵虽然此时落户于大学集体户口,并不落户于原村集体,但是大学生的户籍性质是具有暂时性的。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对毕业离校进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小赵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其毕业后的户籍去向、工作单位等问题均处于未知状态,其户籍的迁出并不表明其已经脱离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所以将户籍迁出原所在村集体组织,仅仅是因为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需要。

另一个角度来说,小赵在校生活期间的生活来源,依旧是要靠父母的帮助、要靠原农村集体土地的收益。因此,其在大学学习期间,户口性质的变动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原村民资格。

因此,村委会通过召开村民大会等方式做出的决议若是侵犯了在校大学生的征地补偿分配权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或是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能坐视自己权利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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