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条例行政拘留应对方法大全
时间:2023-07-04 14:01:14 4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环保条例行政拘留的情形:(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广东出台“史上最严”环保条例重拳整治环境污染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新修订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记者了解到,这份被称为广东史上最严环保条例,新增了环境事件双罚制、提出设立跨行政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等,重拳整治广东环境污染问题。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表示,与巨大的污染防治成本相比,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的处罚较轻,导致企业宁可选择违法,也不愿遵守法律,造成环境污染问题突出。

王波称,此次重新修订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加大排污者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环保法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为的种类,从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力图使排污者不敢违法、不愿违法。

广东省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黄XX介绍,针对以前违法成本低所导致的环境污染严重的现象,此次专门出台了双罚制,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

据了解,按照双罚制,除对违法排污造成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处罚外,还规定了对主要负责人和负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处罚,最高处以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50%的罚款。

此外,《条例》还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设立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等,打破地方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地方保护主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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