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当民事法律行为基于重大误解、欺诈或胁迫手段实施时,行为人或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受害者的权益,防止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不当行为。
股权变更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被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 法 典 : 股 权 变 更 可 撤 销 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一条规定,股权变更可以被撤销。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典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股权变更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撤销的。但是,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变更股权是为了法定事由或者符合公序良俗的,则不得撤销。同时,《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受让人请求撤销股权变更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总结: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股权变更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撤销的,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变更股权是为了法定事由或者符合公序良俗的,则不得撤销。同时,受让人请求撤销股权变更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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