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好,并写一份离婚协议书。
(二)双方亲自到一方住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三)经过离婚冷静期。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离婚冷静期。
(四)三十天后,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五)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离婚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如果要求协议离婚,需要携带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和离婚协议到任何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手续;
2、如果指向法院起诉离婚,需要携带起诉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对方的居住证或者户籍证明应当向对方经常居住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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