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报销比例
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30%。
二.住院报销比例
1.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65%;
2.二级医院报销比例60%;
3.三级医院报销比例55%。
三.门诊起付标准
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线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四.住院起付标准
1.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设起付线;
2.二级医院起付线为300元;
3.三级医院起付线500元。
儿童医疗保险报销条件
1.参保人在就诊前已办理门诊大病审核登记手续,并在指定医院就诊时所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
2.参保人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少儿医疗保险证损坏等原因不能记帐的;
3.因急、危重病症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治的;
4.经本市少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社会保险机构同意转往市外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
5.因在市外探亲、度假期间患急病在市外医疗机构机构住院,并已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
6.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在市外定居时发生的医疗费用(限事先已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了异地登记手续的)。
儿童保险报销申请材料
1、原始收费收据(六个月内有效);
2、费用明细清单;
3、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4、疾病诊断证明书;
5、本人少儿医疗保险证;
6、法定监护人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当报销的现金不转入缴费帐号时);
儿童医疗保险办理流程
1.参保人需要办理现金报销时,将需提供的资料准备齐全,到参保地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各分局少儿医疗保险科办理;
2.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少儿医疗保险处或少儿医疗科工作人员对参保人所提供的现金报销资料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电脑,资料齐全且符合现金报销条件的,打印受理单及收件回执;资料不齐全的,打印补齐资料通知书,待资料齐全时补正受理;不符合现金报销条件的,开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参保人的监护人或代办人在上述通知书上签名,如报销的现金不转入缴费帐号,则需另外提供监护人的银行存折原件或复印件(限四大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录入存折帐号,打印存折帐号单,参保人签名确认;
4.工作人员对现金报销资料进行审核,报领导审批后交计划财务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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