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服刑中人士其限制拘禁尚未达到一整年度时,则简单遵循原告原籍地联邦法院拥有司法权限;
此外,倘使原告之原籍地与其长久居留地相异,那么遵从长期居留之处的联邦法院享有裁决权。
换言之,原告得以在此户籍地或常驻之地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若是服刑已跨过一年的界限,那便只有被告所处的限制拘禁地的联邦法院具备司法权威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