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产权维护与保护方法
时间:2023-12-02 21:20:50 29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农村土地被霸占时,权利人可以采取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维权。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申请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并做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调解协议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愿调解或不服调解,或在调解成立后调解协议书送达前反悔的,依照法律规定,都可以直接要求人民政府处理。

农村土地被霸占时,权利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来维权:1.与直接侵权人进行协商并请求停止侵权行为;2.向当地村委会或派出所寻求调解处理;3.收集侵权证据,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排除妨碍。(二)、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申请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时,应做到以下几点:1、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耐心的说服工作,讲明利害关系;3、既要符合法律法规,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4、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当事人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自愿达成的协议,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和双方当事人盖章。调解协议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双方当事人履行法律的依据。如果当事人不愿调解或不服调解,或在调解成立后调解协议书送达前反悔的,依照法律规定,都可以直接要求人民政府处理。(三)、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处理即所谓的行政处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乡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土地纠纷主要是因为主体一方或双方为个人的土地权属争议,争议范围不大,数量少,情节不太复杂。为了及时解决土地纠纷,方便群众,这类纠纷宜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但是情节复杂,影响较大的权属争议,处理后牵涉登记、发证,因乡级人民政府无权登记、发证,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为妥。但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承担受理。行政处理是仲裁的一种形式,可参照《仲裁法》相关规定进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时,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应先认真审阅争议双方提交的申请书、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要调查事实、核实证据、查阅有关历史资料和原始凭证,并可请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或现场勘察。在争议的基本事实调查清楚后,依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后,要制作《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决定书要写明下列各项: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地址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申请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3、处理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4、处理结果;5、不服处理的补救措施等。(四)、诉讼诉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土地利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请求国家运用法律来加以保障。诉讼作为土地纠纷处理的一种方法有三种形式,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1、土地纠纷的民事诉讼。《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如未发生重大的人身事故,没有引起生命财产等严重损害后果的诉讼属民事诉讼。土地纠纷的行政诉讼。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如对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不服处理一方的当事人作为原告,把人民政府作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2、刑事诉讼。《刑法》设立了四条土地犯罪条款。《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都有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争议双方的一方当事人或知情的公民或组织认为土地违法者已构成了犯罪,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各种证据,通过侦查,进行仔细分析,认真研究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情节已经查明,证据确凿充分,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综合上面所说的,乱占耕地就是属于违反了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对于此行为只要知晓的公民都是可以进行举报,由执法人员来进行处理,因此,作为举报者就要选择合适自己的方式,并且再提供有力的证据,这样才能保障到土地使用者的权益。

农村土地维权途径

农村土地维权途径是农村土地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关系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对土地享有合法权益,有权依法维权。下面是一些农村土地维权的途径:

1. 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解是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第一步。农民可以自行协商、寻求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帮助,通过调解达成协议。

2. 仲裁:仲裁是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一种有效手段。农民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3. 诉讼:如果调解和仲裁无法解决问题,农民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权。农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诉讼程序较为繁琐,需要有律师提供帮助。

4. 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从农民手中流转到其他农民或企业手中的过程。农民可以通过流转来获得经济收益,但需要注意流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5. 土地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政府可以对农民的土地进行征收。农民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

以上是农村土地维权途径的几个方面,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合适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农民也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避免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

农村土地被霸占时,权利人可以采取多种途径来维权。其中包括:与直接侵权人进行协商并请求停止侵权行为;向当地村委会或派出所寻求调解处理;收集侵权证据,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排除妨碍。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申请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时,应做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耐心说服工作,讲明利害关系;既要符合法律法规,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当事人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自愿达成的协议,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和双方当事人盖章。调解协议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双方当事人履行法律的依据。如果当事人不愿调解或不服调解,或在调解成立后调解协议书送达前反悔的,依照法律规定,都可以直接要求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处理即所谓的行政处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乡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土地纠纷主要是因为主体一方或双方为个人的土地权属争议,争议范围不大,数量少,情节不太复杂。为了及时解决土地纠纷,方便群众,这类纠纷宜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但是情节复杂,影响较大的权属争议,处理后牵涉登记、发证,因乡级人民政府无权登记、发证,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为妥。但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承担受理。行政处理是仲裁的一种形式,可参照《仲裁法》相关规定进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时,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应先认真审阅争议双方提交的申请书、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要调查事实、核实证据、查阅有关历史资料和原始凭证,并可请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或现场勘察。在争议的基本事实调查清楚后,依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后,要制作《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决定书要写明下列各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地址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申请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处理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处理结果;不服处理的补救措施等。诉讼诉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土地利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请求国家运用法律来加以保障。诉讼作为土地纠纷处理的一种方法有三种形式,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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