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1、作为担保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身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身为代理对代理的事件承担连带责任;
4、两人或两人以上因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比如甲和乙都是合伙人,但是乙为了躲避债务离开了,甲需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关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责任。
出资不足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吗?
出资股东对未出资股东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不实的,应当补交出资,其他股东应当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该条是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一般规定,股东若没有按章程约定的义务缴纳出资额,则他应该承当两种责任:
1、向公司补足出资;
2、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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