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应注意以下方面来预防债务风险:
1、重视对债务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2、审查债务人的经营范围;
3、审查双方经营内容是否合法;
4、审查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5、审查债务人是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6、审查是否有必要签订合同或协议,准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齐全,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7、如果能够采取担保措施,债务人应尽可能提供担保,因为担保后的债权优于其他债权,这是降低风险的有效途径,在设立担保时,要注意担保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面对债务风险应当给予“制度警惕”
即便不发生系统性债务风险,任其蔓延也会约束经济活力。所以,金融监管的堤坝总要修得比汹涌波涛高一些,才能趋利避害、防患于未然。
债务风险的话题,总是能引起舆论关注。日前,有研究机构披露相关成果,截至2015年底,我国债务总额为168.48万亿元,全社会杠杆率为249%。同时,我国主权资产净值已达28.5万亿元。因此可以说,我们拥有足够的资财来应对债务风险,发生债务危机应该为小概率事件。尽管如此,非金融企业部门的债务问题比较突出,债务率高达156%,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制度警惕。
欲得其中,必求其上;欲得其上,必求上上。目前来讲,债务风险仍在可控范围内,酿成大范围违约的债务危机概率更小,但黑天鹅的出现往往是在人们放松警惕、心存侥幸的时候。之前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也是如此。正如论者指出,即便不发生系统性风险,任其蔓延也会约束经济活力。所以,金融监管的堤坝总要修得比汹涌波涛高一些,才能趋利避害、防患于未然。
堤坝怎么筑?第一步,仍要加快清理、从严控制地方政府五花八门的投融资平台,降低所谓的或有债务。以宽口径估算,我国政府债务水平达到56.8%,低于欧盟60%的预警线,但是差距已经不算大了。因此第二步就要清查国有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之前曝光了不少风险点,应当引起注意。第三步则是对民间融资的P2P平台进行防控,杜绝钱生钱的空壳游戏滋生蔓延。
同时,水位也要适度下降,去杠杆的深意正在于此。去产能、化解僵尸企业,都有助于降低行业的资产负债规模,通过破产、清算的方式让资金迎来新生。而对另一端的房地产市场来说,将与之相关的房贷规模控制在合理区间,同样很必要、很重要,也很紧迫,直接关系到国有银行与居民个人的钱袋子。这方面必须下大决心,哪怕影响到短期的GDP与税收,治理者也要拎得清,把区域增长的动力切换到实体经济良性发展上来。
左兜揣右兜,是一些地方处理债务问题的策略与方式,对此应当一分为二看待。一方面,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地方政府等广义公权力之间本质上属于利益共同体,这有其优势,为处置不良资产提供了协商渠道;另一方面,这种优势存在转化为劣势的可能性,比如预算软约束超出合理边界,便极易产生无谓的低效率,一些不良资产从账面上消除了,却在实际上形成了风险隐患,至少对政府信用产生了不良影响。只有将债务问题放在战略位置上整体考量,给出顶层设计的系统性解决方案,才能终结自己人欠自己人的怪圈,实现地方债务运转的法治化、均衡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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