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县城拥有住房并长期居住,不幸在一次交通事故受伤,农民莫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以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一审法院因莫某未能提供城镇固定收入来源证据而不予支持。莫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经开庭审理后,支持了莫某的诉求,判由某保险公司按城镇标准赔偿莫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11万多元。
2012年10月7日16时05分,莫某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107国道清新县某路段与被告郑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该事故造成莫某右股骨颈及右桡骨远端骨折,共住院治疗23天,花费医疗费用共计16605.75。出院时医生医嘱莫某加强营养、全休三个月及陪护一人。2013年1月10日,经司法鉴定,莫某构成九级伤残。莫某是农村户口,2005年7月在清新县(现为清新区,下同)购买房屋一套,并与家人长期生活居住在清新县城,但莫某没有固定工作或经营,其妻陈某事故发生前在某建筑公司上班,有固定收入。肇事车主郑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300000元限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陪率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两险的保险期限内。
一审法院认为,莫某属农业家庭户口,其虽在城镇居住,但无依据亦未主张其有固定收入,不符合农村居民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款的条件,因此判决某保险公司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莫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5万多元。莫某不服,提起上诉。
市中院认为,农村居民是否能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额,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予以确定。莫某虽为农村户口,但其于2005年7月在县城购房并长期居住,至今仍在向银行按揭缴付房款,应认定莫某的主要生活收入来源于城镇,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莫某因此多得到了近一倍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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