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走私犯罪案件中,了解走私犯罪案件是如何受理的。我国在办理走私犯罪案件严格遵循一套程序,对此具体分析一下。
一、走私犯罪案件的受理
海口海关缉私局及所属分局,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对于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制作《询问笔录》或者移交记录。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以下简报案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
二、关于单位走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一)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走私解释(一)》规定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自然人犯罪标准的5倍掌握,《解释》第24条将之下调为自然人犯罪标准的2倍,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1、刑法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配置了不同的法定刑,其中单位犯罪的刑罚明显要轻于自然人犯罪,这一点在确定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时也应有所体现。
2、随着公司设立门槛的不断降低,单位走私犯罪数量的急剧攀升,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更趋紧密,在预留出行政处罚必要空间的基础上,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与自然人犯罪不宜拉开过大。
3、按照2倍标准把握,《解释》实际上将《走私解释(一)》原确定的25万元、75万元、250万元三个量刑档次起点数额调整为2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
(二)单位走私特定对象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
《解释》第24条延用了《走私解释(一)》的做法,规定对单位走私特定对象犯罪适用与自然人犯罪相同的定罪处罚标准。
三、办理走私犯罪案件的程序
(一)受理案件
海关缉私部门受理群众举报的走私犯罪案件、海关其他部门和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
海关缉私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案后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二)立案
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走私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三)侦查
对已经立案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在侦查犯罪过程中,根据需要采用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四)破案
破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五)撤案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侦查终结
对于走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准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局(分局)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七)补充侦查
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的,海关缉私部门接到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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