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传销怎么判刑
目前我国刑法没有金融传销的罪名,以金融投资为理由进行传销的,可以按刑法中的传销罪进行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传销的危害后果
(1)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多个法律客体。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往往伴随着偷税漏税、制假售假、走私贩私、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外汇等大量违法行为,不仅违反国家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规定,还违反了税收、消费者保护、市场秩序管理、金融、外汇管理等多个法律规定。
(2)给参与者及其家庭造成伤害。传销和变相传销给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
(3)引发刑事犯罪,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传销给绝大多数参加者造成血本无归,一些人员流落异地,生活悲惨,甚至跳楼轻生,还有一部分人员参与偷盗、抢劫、械斗、强奸、卖淫、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侵害。
(4)对社会道德、诚信体系造成巨大破坏。由于传销人员发展对象多为亲属、朋友、同学、同乡、战友,其不择手段的欺诈方法,导致人们之间信任度严重下降,引发亲友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
三、金融传销独立成罪的必要性
(一)金融传销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刑事犯罪
一是干扰地区投资环境,严重威胁金融市场安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金融环境的安全与稳定是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前提。金融传销在我国广西、江苏等南方省份吸纳了巨额的民间资本,并呈现出向北方省份迅猛蔓延的态势。据估算,我国地下金融机构据推算可达几万亿元人民币的规模。金融传销组织的金额高度集中,资金链一旦崩溃,传销组织携款潜逃,将给当地经济造成极大动荡与破环。
二是诱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金融传销犯罪中,大部分涉案人员既是非法传销的犯罪嫌疑人,也是受害者。这种主体身份的两面性是区别于其他刑事犯罪的重要特点之一。打击传销组织,必然会使涉案者利益受损,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
(二)当前对金融传销犯罪的司法定罪模式混乱
金融传销是一种直接受害人数众多、涉及高额财产型的刑事犯罪活动,其社会危害性要远远超过诈骗、抢劫等普通刑事犯罪类型,但是目前的刑法体系中没有对此类犯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各地公安和司法机关打击此类犯罪时定罪模式不一,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形大多数以传销定罪,也有的以集资诈骗定罪,还有的情况归入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
将金融传销归为传销犯罪,最大的弊端在于造成罪责刑不一致,犯罪成本过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法律对何谓隋节严重”没有具体规定。故而在实践中对金融传销犯罪人员一般只能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的甚至出现在折抵羁押期间后当庭释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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