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应首先赔偿受害人的第三人保险。我们知道机动车第三者保险是强制保险。其立法本意是保护交通事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受害人因肇事者的偿付能力而无望索赔,但在实践中,由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受害人不能及时得到赔偿。比如,肇事者酒后驾车或吸毒后驾车,不能及时得到赔偿,无证驾驶或驾照不符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还有其他人私自驾驶。在本案中,受害人不为人知,没有过错。如果肇事者本人无力支付,受害人将无望索赔。有一些类似的免责条款与被害人无关,因此不必一一列举。笔者认为,在上述及类似情况下,即使保险公司免除了对投保人的责任,也应该先赔偿受害人,然后再向投保人追偿,这是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不是有再保险吗?否则,强制保险就不能充分体现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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