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缺乏家庭成员的特殊情况之下,姊妹往往可以作为彼此的法定代理人。
具体来说,对于尚未成年的孩子而言,倘若他们的父母、祖父母乃至外祖父母已经离世或者无法承担被委托为监护人的职责时,她们的姊妹便有资格成为孩子的监护人。
而就成年人而言,若经过考量发现他们的配偶、父母以及子女均无能力担当其监护人的角色时,同样也可以授权她们的姊妹担任法定代理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