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核销是否可以作废
时间:2023-05-05 11:03:36 7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问:虚开普通发票有什么处罚?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虚开普通发票的,依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处罚。

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得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问: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核销是否可以作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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