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借款协议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除非在特殊情况下,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存在特殊约定。
因此,在涉及到自然人间的借款行为时,即使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借据,只要他们曾进行过关于借债内容的明确口头约定,那么贷款关系仍有可能被视为有效成立。
然而,当缺乏书面证据来证实借款的具体类型、货币种类、使用目的、金额大小、利率水平、期限以及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时,在法律层面上确认借款关系可能会变得较为复杂。
因此,尽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借款关系可能依然存在,但是在法律层面上,却可能会引发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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