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程度平2010-8-3110:51:44来源:竹溪审计局
从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到现在已经15年整。15年来,经济责任审计从无到有,从摸索前进,到不断创新,取得了公认的成就。但由于政策、法规、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经济责任审计在各地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盲区,需要研究对策消灭盲区。
一、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盲区
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盲区主要表现在:一是党委政府的内设部委及办事机构。如党委系列的各部委办,政府系列的办公厅(室)等;二是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三是垂直管理的机关单位。如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四是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五是是乡镇所属单位。如七站八所、村级财务等。
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盲区导致了被审计当事人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对权力监督心理上的不平衡,影响了审计机关的客观公正性。
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新《审计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乡、民族乡、镇的党委、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从新《审计法》看对党的机关及其内设部委办,政协机关,群众团体,村级组织等经济责任审计没有明确规定。
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看对县级人大、政协机关,县委内设的各部委办,县政府内设的办公室等,农村村级的经济责任审计没有明确规定。
以上两点可以说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为经济责任审计预留了盲区。
三、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在此提出三点对策,仅供参考:
一是认真做好现有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对接工作,从制度建设入手减少经济责任审计的盲区。
二是按照《审计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的规定。将垂直管理的机关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三是尽快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条例,统一全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减少经济责任审计的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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