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把握行政执法中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必然会遇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律情形,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的原则。首先要明确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含义。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从轻处罚。
什么的行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是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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