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单位职工已被认定为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停工留薪期满,且已因工伤造成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评定护理依赖程度。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供的材料为:
1.被鉴定人所在单位填写《杭州市职工因工致残程度鉴定表一式四份;
2.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4.医疗诊断证明书;
5.工伤治疗的原始病历等相关材料。
全文58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