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理赔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海上事故发生后,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赔偿金额多少、免赔额的确定、被保险人的自我责任等都是根据保险合同确定的。
2。合理原则。海上保险人在处理保险赔偿时,应当以保险合同为依据,注意合理原则,因为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并不能概括所有的情形。
3。及时原则。海上保险的主要功能是提供经济补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及时调查、检查、确定损失,并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理赔的主要程序包括:
损失通知。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保险事故或者损失的,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损失通知是保险理赔的第一道程序。在船舶保险中,如果事故发生在国外,还应通知最近的保险代理人。二是调查检查。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接到损失通知后,应当立即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进行调查、检查。海上保险事故或损失发生在国外,通常由保险代理人或委托人进行检验。检验是海上保险理赔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事故原因、救援工作、第三者责任证据收集、检验报告和检验报告的制作等。海上保险检查是理赔实践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决定了保险标的灭失的责任和救助措施的合理性。在海上货物保险中,属于保险责任的货物损坏,收货人必须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联合检验。有两个步骤:
1。货物到达目的港,发现损坏时,收货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向商检部门申请联合检验,共同查明损坏原因、数量和程度,并编制港口联合检验报告或情况记录。
2。货物转移给内陆收货人时,无论在港口卸货时是否发现货物损坏,只要货物到达目的地,发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短少或损坏,收货人可以通过当地保险公司进行联合检验,并编制联合检验报告。
货物检验合格后,理赔人员据此确定货物毁损责任归属。货物的“原始缺陷”是托运人的责任,属于保险条款以外的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海难”、“工伤事故”或其他外部原因造成的损失,只要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即为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当赔偿。所谓“原损坏”,是指由发货人负责的货物损坏,包括在生产、制造、加工、装配、分拣、包装过程中的损坏;在装运港装运前在储存、转运过程中的损坏;以及运输过程中的损坏;装货港理货公司出具例外单(exgpfionLizt),以确认货物短少、质量、包装和标记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国家惯例,不适合海运造成的损坏。“海难”是指船舶对货物的损坏负有责任。”“伤残”是指由装卸公司或其他第三方负责的货物损坏,包括装卸工人明显的非法操作、野蛮装卸、粗心装卸、工具使用不当等造成的损坏,或因码头、仓库、堆场等运输、储存、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坏。国际上对货物损失检验报告有统一固定的格式,通常采用劳埃德公司的形式,各国货物损失检验报告的内容基本相同。向保险人或者其指定的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填写下列内容所需的文件:报验单、海运提单、货物发票、海事报告、保险单证、装箱单、提单、货物重量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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