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刑事证据的种类与适用范围
时间:2023-07-01 21:42:56 43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了:1、书证;2、物证,如指纹、作案工具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公安机关指派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7、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和对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身体、受伤情况检查的笔录;8、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如邮件、录音、监控录像等。

刑事证据采信规则包括哪些

证据采信规则,就是法院在已经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中认定、采用具有证明力和可信度的证据时必需遵循的规则。证据采信规则主要包括:

1、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任何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有可能作为裁判依据。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和尊重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权利。

2、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目的仍然在于保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作出决定时已经有充分确凿的证据。

3、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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