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书面借据的情境下,判定欠款是否依法成立,需要依据其他的相关证据来证实是否真正地发生过借款行为。
作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所主张的内容,有义务为之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佐证。
倘若当事人未能向法庭提交借据,但是却可以以其他的有效证据(例如,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词、电子数据等等)来证明借款事实确实存在的话,那么欠款便会被视为合法成立。
然而,若当事人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其主张,那么法院很可能无法确认借款事实的真实性。
因此,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欠款是否成立,必须要根据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所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全文36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